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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病职工工资怎么算(大病工资发放标准)

2024-08-21 8496 0 评论 人事行政


  

本文目录

  

  1. 员工大病劳动法怎么规定薪资
  2. 国家事业单位职工大病病休工资待遇
  3. 劳动法规定在大病期间工资怎么发'
  4. 职工大病期间工资怎么发
  5. 员工大病住院工资如何发放

一、员工大病劳动法怎么规定薪资

核心内容:病假有工资吗?病假工资是怎么计算的?请长病假和短病假工资计算是不是一样的?劳动法病假工资规定是怎样的?下面,由小编给大家详细介绍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1、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2、除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满为止。

  

3、请长病假的职工在医疗期满后,能从事原工作的,可以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医疗期满后仍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办理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退休退职手续,享受相应的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

  

4、劳动法第四十八条中的“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履行了正常劳动义务的前提下,由其所在单位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最低工资不包括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货币形式支付的住房和用人单位支付的伙食补贴,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和劳动条件下的津贴,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社会保险福利。

  

5、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根据《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的相关规定,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按以下原则确定:

  

(一)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确定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约定标准的,按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标准确定。

  

(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可由用人单位与职工代表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协商结果应签订工资集体协议。

  

(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的,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统一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70%确定。

  

按以上原则计算的病假工资基数,均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月病假工资=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相应的病假工资的计算系数

  

日病假工资=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当月计薪日×相应的病假工资的计算系数

  

二、国家事业单位职工大病病休工资待遇

1、一、工作人员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工资。

  

2、二、工作人员病假超过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3、(一)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九十;

  

4、(二)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工资照发。

  

5、三、工作人员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6、(一)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七十;

  

7、(二)工作年限满十年和十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8、(三)一九四五年九月二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人员,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九十。

  

9、四、一九四九年九月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行政公署副专员及相当职务或行政十四级以上的干部,一九四五年九月二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县人民政府正副县长及相当职务或行政十八级以上的干部,一九三七年七月六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工作人员,在病假期间工资照发。

  

10、在中国,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主要指以下几类人员:

  

11、1.中国共产党各级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12、2.国家各级权力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即全国与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13、3.行政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即国务院及其所属部、委、局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管理机构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14、4.审判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即在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15、5.检察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即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16、6.军队各级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17、7.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机关中专职从事公务的人员。此外,在行政机构改革中,一些原为国家行政部门的机关被撤销或改变体制而组成的“公司”,若靠国家行政拨款,主要担负行政管理工作的,亦应纳入国家行政机关的范围。在这些“公司”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亦应视为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18、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

  

19、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三、劳动法规定在大病期间工资怎么发'

员工生病期间,单位应当支付病假工资;

  

1、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连续工龄满八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100%计发。病假日工资=最低工资标准×80%÷21.75天(月计薪天数)二、长期病假工资计算1、《关于加强企业职工疾病休假管理保障职工疾病休假期间生活的通知》规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在六个月内的称为“短期病假”,超过六个月的称为“长期病假”。

  

2、《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四、职工大病期间工资怎么发

法律分析:职工大病期间的工资,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80%发放。由用人单位自主确定支付办法。根据国家法律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1、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2、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法律依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九条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五、员工大病住院工资如何发放

1、法律分析:如果是工伤的话,则按照正常工资发放,平时发多少住院期间就发多少。如果是因病住院,则需要分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就是住院6个月以内的,工龄不满2年的员工是发本人工资的60%,工龄满8年以上的,则发本人工资的100%。第二个阶段是住院时间超过6个月的,则工龄不满1年度的发40%,工龄超过3年的发60%。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3、(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4、(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5、(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6、(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7、(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8、(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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