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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保障金怎么借用(工资保障金怎么借用给员工)

2024-07-15 10051 0 评论 人事行政


  

本文目录

  

  1. 残疾人保障金属于职工薪酬吗
  2.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是什么
  3. 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障金规定

一、残疾人保障金属于职工薪酬吗

残保金其实就是我们日常所说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我国政府为了保障残疾人的权益,规定企业需要雇佣一定比例的残疾人在企业内就业,但现实生活中有些企业和单位并未雇佣残疾人,此时这些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需要缴纳保障金。向职工发放的奖金属于职工福利费。奖金不属于职工福利费,属于工资总额的一部分。奖金是指支付给职工的超额劳动报酬和增收节支的劳动报酬,包括生产奖、节约奖、劳动竞赛奖、机关、事业单位的奖励工资和其他奖金。

  

1、已完成工作按计时工作标准支付的工资,即基本工资部分;

  

2、新参加工作职工的见习工资(学徒的生活费);

  

3、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因病、工伤、产假、计划生育假、婚丧假、事假、探亲假、定期休假、停工学习、执行国家或社会义务等原因按计时工资标准或计时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支付的工资;

  

4、实行岗位技能工资制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技能工资及岗位(职务)工资;

  

5、职工个人按规定比例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职工受处分期间的工资、浮动升级的工资等;

  

6、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人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

  

1、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因病、工伤、产假、计划生育假、婚丧假、事假、探亲假、定期休假、停工学习、执行国家或社会义务等原因按计时工资标准或计时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支付的工资;

  

综上所述,残保金不属于职工薪酬。残保金其实就是我们日常所说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我国政府为了保障残疾人的权益,规定企业需要雇佣一定比例的残疾人在企业内就业,但现实生活中有些企业和单位并未雇佣残疾人,此时这些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需要缴纳保障金。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三条

  

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

  

工资总额的计算应以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为根据。

  

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是什么

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专用账户目的保障农民工工资权益的账户,账户内有工程总包商上缴的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证金。为预防和解决建筑领域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维护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保持社会稳定,促进建筑领域的健康发展。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暂行办法》及《遵义市工资支付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实施工资保障金方案。

  

2、实施方案所指建筑企业是指具备用工主体资格,在从事土木建筑、机电设备安装、装饰装修(不含住宅装饰装修)、管道线路敷设、园林绿化、市政基础设施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作业分包企业。

  

3、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证金按工程合同造价的3%缴纳。建筑企业连续三年无拖欠务工人员工资,无违反劳动用工管理规定等违法行为的,可按工程合同造价的1%缴纳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证金。

  

4、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证金专户专储、专项支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证金主要用于预防建筑企业克扣、拖欠农民工工资时垫付基金备用。

  

劳动保障部门和建设主管部门共同对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证金进行监督管理。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证金的日常管理工作。退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应提供的资料:

  

3、建设工程验收合格意见书原件及复印件。

  

4、务工人员工资发放花名册(工程竣工最后三个月)。

  

5、缴纳保证金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6、退款前一个月“结清务工人员工资通告”的照片(通告应张贴在工程地醒目位置公示一个月以上,并注明绥阳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投诉电话)。

  

7、工程期间的劳动用工合同或每月用工登记台帐。

  

8、建筑企业要求退取务工人员工资保证金的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合格60日后,建筑企业可以申请退还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证金。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工资保障金

  

三、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障金规定

建立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包括保障金的缴纳、使用与支付、保障金的管理、监督与处罚:(一)实施范围凡在我省参与建筑工程项目招投标的建筑业企业和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单位都必须建立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二)保障金的缴纳、使用与支付1、每一建设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保障金按下列规定缴纳:(1)建设单位按工程中标价的2%缴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2)总承建施工企业中标后,投标保证金(投标总价2%)不再退回企业,直接转为农民工工资保障金,若投标保证金不足中标价2%,须补足2%作为农民工工资保障金。2、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监督使用。3、建筑业企业在参与建筑工程项目招投标时,必须对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的问题作出以下承诺:(1)建筑业企业在竞标时必须在标书中如实反映其以前所承建工程中工资支付的情况,需特别注明截止竞标之日止,是否存在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的行为。(2)建筑业企业在竞标时必须在标书中承诺中标后能够及时、足额存入农民工工资保障金。(3)建筑业企业在竞标时必须在标书中承诺:一旦其承包的建筑工程项目中出现拖欠职工工资情况的,可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从工资保障金中先予划支。工程投标申请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不具备以上三项内容的,在资格审查时对其实行“一票否决”。同时,如经调查发现建筑业企业没有如实反映工资支付情况,或无故不足额存入工资保障金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并记入建设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的企业诚信档案,在年检及下次招标中予以相应惩罚。4、建设单位申领施工许可证时,必须以书面形式对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的问题作出以下承诺:为保障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将足额存入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一旦出现拖欠工程款导致建筑业企业无法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时,可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从工资保障金中先予划支。5、建筑业企业缴纳的工资保障金专项用于解决拖欠或无故克扣农民工及其他职工工资的问题。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可从其存入的工资保障金中先予划支:(1)建筑业企业拖欠农民工及其他职工工资的。(2)建筑工程项目实行分包后,各专业及劳务分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及其他职工工资的。(3)其他依法应支付的工资而未支付的。(三)保障金的管理1、建设单位缴纳的工资保障金专项用于解决因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导致建筑业企业无法支付农民工及其他职工工资的问题。若出现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而导致建筑业企业无法支付农民工及其他职工工资的情形时,可从其存入的工资保障金中先行划支。2、工程建设单位与承建施工企业签订正式合同后,建设单位和承建施工企业应及时将农民工工资保障金足额存入建设工程招投标办公室指定的帐户,持银行凭证方可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办建筑施工许可证,同时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登记备案。没有银行出具的凭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颁发建筑施工许可证。3、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经调查认定承建施工企业或各专业及劳务分包企业拖欠或无故克扣农民工及其他职工工资的,责令其限期支付农民工及其他职工工资;逾期仍不予支付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从建筑业企业缴纳的工资保障金中先予划支的意见书。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经调查认定建筑业企业确因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而无法支付农民工及其他职工工资的,应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从建设单位缴纳的工资保障金中先予划支的意见书。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意见书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如何划支的决定,并由建设工程招投标办公室具体负责办理相关手续。4、工程竣工后,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执法机构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调查核实,该项目工程没有发生或不存在拖欠、无故克扣工资情况后,共同向该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和承建施工企业出具相关证明,建设单位和承建施工企业凭此证明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工资保障金的退还手续。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承建施工企业或建设单位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银行将其所缴纳的工资保障金本金或余额及其利息一并退还承建施工企业或建设单位。5、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执法机构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在出具没有拖欠工资情况的有关证明前,必须认真核实是否有工资拖欠的情况。如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予出具没有拖欠工资行为的有关证明:(1)无论什么原因,凡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2)正在办理涉及该建筑工程项目的职工工资拖欠案件的;(3)工程竣工后在工地张贴公示,在公示15日内接到拖欠、克扣工资投诉举报的。(四)监督与处罚1、为减少和避免发生拖欠、克扣工资行为的发生,各级劳动保障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建筑业企业的监管,规范劳动用工管理和劳务分包行为。承建施工企业应与各专业及劳务分包企业依法订立承包施工合同,明确专业工程及劳务价款的支付时间、方式等,并在7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各专业及劳务分包企业必须与建筑工人个人订立劳动合同,明确工资以货币形式按月发放和总结算方式,并在7日内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进行用工备案。禁止将建筑工程发包给无用工资格的个人、组织及“包工头”,凡因无用工资格的个人、组织及“包工头”承包建筑工程造成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的,由上一级具有用工资格的发包方承担连带责任。2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从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高度,充分认识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重要性,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确保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的建立以及有效运转,切实解决建筑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要依法管理和使用农民工工资保障金。违法违规使用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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