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你来到
当前位置:首页 > 人事行政 > 正文

工资集体协商检查通知(工资集体协商检查通知范文)

2024-01-26 14797 0 评论 人事行政


  

本文目录

  

  1. 如何制定基层工资集体协商方法
  2. 云南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3. 如何开展工资集体协商

一、如何制定基层工资集体协商方法

1、第一条为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企业工资分配自主决定机制,维护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2、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

  

3、第三条工资集体协商是指职工代表与企业代表,依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就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收入水平及调整幅度等问题进行平等协商,并依法签订工资集体协议(以下简称工资协议)的行为。集体合同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就是工资集体协商。

  

4、第四条工资协议对协议双方具有同等约束力,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工资协议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工资协议。

  

5、第五条企业与职工个人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关于工资报酬的条款,应符合工资协议的有关规定。

  

6、第六条县(市)级以上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会同同级工会组织等有关部门适时提供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所需的有关资料和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咨询,对参与协商的有关人员进行相关业务培训;并依法对工资协议进行审核登记,对协议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协议双方的争议进行调解或仲裁。

  

7、第二章工资集体协商的原则和内容

  

8、第七条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应遵循以下原则:

  

9、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10、协商双方应坚持平等、互利、合作;

  

11、兼顾国家、企业、职工三方利益,使职工工资在经济效益提高的基础上合理增长。企业效益下降,工资水平相应降低。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公司应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12、第八条工资集体协商的内容包括:

  

13、企业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标准和工资分配形式;

  

14、职工年度平均工资水平及其变动幅度;

  

15、企业工资支付制度,包括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办法;

  

16、双方认为需要协商的与工资待遇有关的其他事项。

  

17、第九条工资集体协商代表每方为3~10,双方有相同的人数,并各确定一名首席代表。

  

18、第十条职工代表由工会组织推荐,或由工会组织按照民主程序选举产生。企业代表由法定代表人及法定代表人指定的其他人员担任。

  

19、协商双方也可书面委托本企业以外的专业人士担任本方协商代表,委托人数不得超过本方代表的1/3。

  

20、第十一条职工首席代表,一般由工会主席担任,或由本方协商代表研究确定。企业首席代表,一般由法定代表人担任,或由其书面委托经营管理层其他成员担任。协商代表中本企业以外的专业人士不得担任首席代表。

  

21、第十二条协商双方的首席代表轮流担任协商执行主席。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工资集体协商的组织和协调工作,对协商过程中发生的紧急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22、第十三条协商代表享有平等的建议权、否决权、赞同权和陈述权,其参加工资集体协商应视为提供正常劳动,享受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保险福利待遇不变。

  

23、第十四条职工方协商代表在劳动合同期内,除个人严重过失外,企业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24、个人严重过失包括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企业规章制度和严重失职,徇私舞弊,对企业利益造成严重后果以及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

  

25、第十五条协商代表应严格遵守协商的规则和纪律,履行代表职责,对协商范围内的问题发表意见,不得使用侮辱、谩骂等损害他人尊言的话攻击对方。任何情况下不得采取过激行为。

  

26、协商双方不得威胁、收买、欺骗对方协商代表。

  

27、第十六条协商代表应积极了解掌握工资分配的有关知识;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接受本方人员对工资集体协商有关问题的质询。

  

28、第十七条协商代表因特殊原因空缺的,应及时按照规定程序推选或指定新的协商代表。

  

29、第十八条企业和工会任何一方均可提出进行工资集体协商的要求。工资集体协商的提出方应向对方提出书面的协商意向书。意向书应写明准确协商的时间、地点、内容等。另一方接到协商意向书后,应于15日内予以书面答复,并进行协商。企业或工会无正当理由均不得拒绝进行工资集体协商。

  

30、第十九条在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不涉及企业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协商双方有义务在协商前1个月向对方提供与工资集体协商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31、第二十条在协商前,职工代表应通过多种途径广泛听取职工对工资集体协商的意愿和要求,并全面掌握由企业提供的以下情况:

  

32、国家、省、市有关工资分配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33、地区、行业、企业的人工成本参考水平;

  

34、地区、行业的职工平均工资水平;

  

35、政府发布的企业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及最低工资标准;

  

36、企业实现利税、企业净产值、劳动生产率、工资利税率、资本收益率;

  

37、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限于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公司);

  

38、上年度企业职工工资总额和职工平均工资水平。

  

39、第二十一条进行工资集体协商应有书面记录,记录员由双方协商指定。协商代表不得担任记录员。

  

40、第二十二条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或出现事先未预料到的重大问题时,经双方同意,可以暂时中止协商过程,中止期限最长不超过30天。具体中止期限及下次协商的具体时间由双方共同商定。

  

41、第二十三条双方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可由双方共同或委托一方起草工资协议。

  

42、第二十四条工资协议草案应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审议。协议草案经审议未获半数通过时,协议双方代表应在10日内对协议草案再次进行协商和修改,并重新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

  

43、第二十五条协议草案审议通过后,由双方首席代表签字盖章。

  

44、第二十六条工资协议签订后,应于10日内由企业将工资协议一式三份及说明,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登记。

  

45、第二十七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在收到工资协议15日内对工资协议的内容、协商双方资格和签订程序等依法进行审核;

  

46、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工资协议的修改意见,以书面或口头方式通知协商双方。双方应就修改意见及时协商修改工资协议,并于15日内重新报审;

  

47、工资协议核准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向协商双方送达《工资集体协议审核通知书》;

  

48、工资协议审核登记申请报出15日内,协议双方未收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工资集体协议审核通知书》,也未接到修改通知的,视为核准。

  

49、第二十八条对经审核通过的工资协议,协商双方应于当自其生效之日起由协商代表及时以适当形式向本方全体成员公布。

  

50、第二十九条因国家、省、市有关政策的调整或出现不可抗力等因素,足以影响原工资协议的执行或导致工资协议不能履行时,双方达成一致意见以后,可对工资协议进行变更或解除。

  

51、修改、变更后的工资协议须在10日内按管理权限重新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解除工资协议应在10日内向审核该协议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交书面说明。

  

52、第三十条工资协议的有效期一般为一年。工资协议期满或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工资协议立即终止。企业和工会均可在原工资协议期满前3个月内,向对方书面提出次年的协商意向书,进行新一轮的工资集体协商。在原工资协议期满,新工资协议尚未生效期间,原工资协议继续有效。

  

53、第三十一条对因拒绝协商或因签订工资协议发生的争议,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均可按管理权限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

  

54、第三十二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接到调解申请后,应及时组织同级工会代表、企业方面的代表以及其他有关方面的代表共同调解,并于30日内完成调解,因特殊原因需延期的,延期最长不得超过15日。

  

55、第三十三条工资集体协商双方因履行工资协议发生的争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处理。

  

56、第三十四条本试行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负责解释。

  

57、第三十五条本试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二、云南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和规范企业工资集体协商,维护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企业工资集体协商,签订工资专项集体合同,适用本条例。

  

2、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参照本条例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工资集体协商,是指为使职工依法有序表达工资方面的诉求以及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建立和谐劳动关系,企业与职工就企业工资分配制度、分配形式等工资相关事项进行平等协商,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行为。第四条企业应当与职工开展工资集体协商。

  

3、职工应当支持企业依法生产经营管理,合法地开展工资集体协商。

  

4、企业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第五条工资集体协商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公正、平等、协商一致的原则,保障职工工资水平与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企业劳动生产率、经济效益相适应。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政策指导、表彰奖励等方式,积极推进企业与职工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

  

5、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指导、检查和监督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总工会和产业工会对职工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进行帮助和指导,对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进行监督。

  

6、企业代表组织对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进行督促、帮助和指导。第二章工资集体协商代表第八条工资集体协商双方的协商代表人数应当对等,每方3人至11人,不得相互兼任,并另行确定书记员1名。

  

7、企业有工会女职工委员会的,职工方应当有女职工协商代表;使用劳务派遣工较多的用工企业,职工方应当有劳务派遣工协商代表。第九条企业方协商代表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确定。

  

8、职工方协商代表由本企业工会推荐,并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尚未建立工会的,由上级工会指导企业职工民主推荐,并经本企业半数以上职工同意。

  

9、协商代表出缺的,应当及时补缺。一方更换协商代表的,应当及时通知另一方。第十条协商双方各自确定1名首席代表。

  

10、企业方首席代表由法定代表人担任。法定代表人因故不能担任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协商代表担任。

  

11、职工方首席代表由本企业工会主席担任。工会主席因故不能担任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协商代表担任;工会主席出缺的,由工会负责人担任;尚未建立工会的,从职工方协商代表中推举产生。第十一条协商双方首席代表可以聘请熟悉劳动工资、财务、企业管理、经济、法律、政策等方面业务的专业人员,作为本方协商顾问。第十二条协商代表应当真实反映和代表本方的意愿,履行下列职责:

  

12、(一)参加工资集体协商,提出协商意见;

  

13、(二)收集、提供与工资集体协商有关的信息资料;

  

14、(三)参加工资集体协商争议的处理;

  

15、(四)监督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履行;

  

16、(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三条协商代表应当保守在工资集体协商过程中知悉的企业商业秘密,维护企业正常的生产、工作秩序,不得采取威胁、收买、欺骗等手段干扰工资集体协商,影响协商结果。第十四条企业应当为协商代表提供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和工作时间,提供与协商相关的信息资料。

  

17、双方协商代表参加工资集体协商,视为正常劳动。第十五条协商代表的任期与工资专项集体合同期限相同,协商代表自任职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任职期满。任职期间个人严重过失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除外。

  

18、协商代表在任期内,企业非因法定理由不得解除其劳动合同或者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

  

19、确因工作需要变更职工方协商代表工作岗位的,应当事先征求企业工会或者上级工会的意见,并征得职工方协商代表本人同意。第十六条职工方协商代表未依法履行职责的,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有权进行更换。尚未建立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的,经本企业半数以上职工同意,可以更换职工方协商代表。

  

三、如何开展工资集体协商

1、企业职工工资集体协商共五个步骤,十六个规范动作。

  

2、(一)产生协商代表。企业方代表由法定代表人指定。职工方代表由工会推荐,经职代会、职工大会民主选举产生。协商双方代表人数应当对等,一般为3-7人。

  

3、(二)确定首席代表。企业方首席代表由法定代表人或书面委托的其他人员担任。职工方首席代表由工会主席或书面委托的其他协商代表担任。

  

4、(三)聘请代表。双方首席代表均可以书面委托社会专业人士担任本方代表,人数不超过本方代表的三分之一。

  

5、(四)培训协商代表。对协商代表进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资政策培训,进一步统一认识,明确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建立企业职工工资增长机制和支付机制,目的是从制度上维护职工权益、保障职工共享企业改革发展成果,促进企业又好又快和谐发展。

  

6、(五)提出协商要约。企业劳资双方都可以提出工资集体协商的要求,向对方提交工资协商要约书,提出工资集体协商的时间、地点、内容,写明协商代表、本方协商代表身份、资格证明材料及需要对方提供的情况等。

  

7、(六)要约答复。一方接到要约书之日起15日内书面答复对方。

  

8、(七)向上级工会报告。在协商前的5个工作日,由企业工会向上级工会报告。

  

9、(八)搜集各方面意见。职工方召开工会小组会、座谈会等,广泛听取职工对本次工资集体协商的要求。

  

10、(九)准备协商资料。协商双方搜集协商所需的相关资料。如: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状况及有关经济指标、本地区、同行业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当地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消费价格指数等。

  

11、(十)确定协商重点。要坚持从本单位实际出发,突出重点。较大企业、效益较好的企业可以就多项内容进行协商;效益较差的企业,可以就一项或几项内容进行协商。

  

12、(十一)进行协调沟通。双方就协商中的重点问题互相协商沟通,力争使协商重点接近一致,为平等协商做好准备。

  

13、(十二)履行协商程序。工资集体协商采取会议协商形式。双方首席代表轮流担任协商会议执行主席。协商双方就商谈事项发表各自的意见,进行充分讨论,达成一致意见后,形成工资集体合同草案。

  

14、(十三)申请协调。按规定期效,多次协商仍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协商一方或双方可以向工资集体协商领导小组提出申请协调。

  

15、(十四)审议通过草案。职工工资集体合同草案应提交企业职代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由双方首席代表签字。

  

16、(十五)报送劳动部门审查。职工工资集体合同应在60日内订立,报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查,十五日内经审查通过的,合同即行生效;对审查有异议的,应在十五日内将修改意见通知协商双方,协商双方通过协商,修改文本,并重新提交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查职工工资集体合同。期限为一年。

  

17、(十六)合同生效执行。职工工资集体合同生效后5日内向全体职工公布执行。企业工会要组织职工代表对企业履约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工资集体协商检查通知(工资集体协商检查通知范文)


复制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