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你来到
当前位置:首页 > 人事行政 > 正文

员工离职要求当天发完工资(员工离职要求当天发完工资合理吗)

2023-11-23 16688 0 评论 人事行政


  

本文目录

  

  1. 员工当天写离职当天走,工资该如何发放
  2. 合同到期,员工能否要求公司在离职当天结算所有的工资
  3. 员工提前说离职,老板当天让员工走了,当月工资扣完
  4. 员工可以在离职当天要求公司一次性将工资结算清楚吗

一、员工当天写离职当天走,工资该如何发放

1、员工在与公司协商一致时,当天写离职当天走,工资是以工作的最后一天确定为最后工作日,以此来发放工资。

  

2、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正式员工提出离职需要提前30天通知单位,可以写书面离职申请,也可以给领导发离职邮件,试用期员工只需提前三天告知单位即可。无论是哪种情况,员工都有提前告知单位的责任和义务,公司才好,进行人员安排。如果只是口头上通知公司要离职,并且没有书面申请,也没有提前告知,公司是可以默认旷工不发放工资的。离职之后,发放工资的时间:

  

3、一般来说,公司发放离职员工的工资,会按照公司正常的发放工资时间来发放。也有一些单位会在员工离职一个星期之内,把工资发放到员工的银行卡内。所以在填写离职申请时,一定要在上面注明发放工资的世界,这样才能保证自己的权益。离职工资包含:

  

4、首先是基本工资,按天计算,正常休息日也算工资。

  

5、其次是员工福利假期,比如说年假,如果再离职时年假没有休的话,那么年假也可以折算成工资发放给员工。如果还有加班调休的话,也应该按照规定折算成工时,放到工资内予以发放。

  

6、离职时银行卡号一定要填写准确,这样才可以保证工资正常发放,不会出现后续问题。离职时的工作交接:

  

7、正常在离职前一个星期就可以做好工作交接,公司会安排员工和离职员工进行工作交接,如果公司没有做好工作交接,到最后工作日也是可以离职的。

  

8、公司不可以任何理由,来延长员工的离职时间,如果出现任何问题,可以使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

  

二、合同到期,员工能否要求公司在离职当天结算所有的工资

1、大多数企业当天走都不会当天结算工资,要等到下月单位发工资时统一发放。

  

2、一般单位都会要求员工在离职前一个月提交申请,进行工作交接后才可以离职的。大多数企业当天走都不会当天给你结算工资。如果劳动者辞职到期,用人单位是应当支付其工资的,如果用人单位拒绝支付的,劳动者可以向当地的劳动监察部门进行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

  

三、员工提前说离职,老板当天让员工走了,当月工资扣完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对于该条款,我们可以理解如下:

  

劳动者只需要最长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不需要用人单位审批同意。

  

三十天,是劳动者的义务,而非是权利。用人单位可以放弃或者减少,但最长不超过三十天。

  

劳动合同法之所以规定劳动者提出辞职,至少需要提前三十天(非试用期),是出于维护用人单位权益的角度。是避免劳动者突然离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三十天是一个“预告”时间,是让用人单位可以招聘新的接替人员、为劳动者离职做充足的准备。

  

在劳动者提出离职时,通常会有两种情况:

  

一种情况是用人单位因招聘困难、暂时没有合适的接替工作人员,或者是在一些比较特殊的时间段,会要求劳动者延长工作的时间,超过法规规定的三十天。

  

另一种情况是,用人单位在劳动者提出离职后,因担心:劳动者继续工作会接触到一些工作的核心机密;劳动者提出离职,心思已经不在公司,继续工作下去也是浪费公司的资源;劳动者离职会影响到团队的稳定性......就让劳动者马上走人。

  

对于前一种情况,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沟通一致,当然是可以的。

  

而对于后一种情况,用人单位在劳动者提出离职后,就让马上走人,或者是劳动者在提交的辞职申请上写明自己的最后工作日,但用人单位让劳动者在此之前离职。用人单位的这种做法合理、合法吗?劳动者可以去主张自己的权利吗?

  

如果劳动者在提交的辞职申请上写的最后工作日是超过三十天的,而用人单位按照正常三十天作为劳动者的工作截止时间,用人单位的做法当然是合法的。

  

而如果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截止工作在三十天内:

  

1、如果用人单位与员工沟通一致,那也是合法的。

  

2、如果劳动者不同意,坚持要到期再走,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提前走。在现实操作中,会存在两种观点:

  

(1)劳动者要求继续工作到三十天截止,属于劳动者履行法定义务,用人单位也需要支付劳动者当月的工资。如果用人单位让劳动者提前离职,但劳动者不同意,那属于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支付双倍经济补偿金。

  

关于这种说法,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几个问题的讨论纪要(1998)中说明:“劳动者根据《劳动法》第31条的规定提前30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双方对解除劳动关系达成一致意见的,以协商一致的日期为劳动关系解除的日期;没有达成一致的,以劳动者书面通知满30天后的次日为劳动关系解除的日期。”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达成一致的情况下,无论是什么时间,都没问题

  

如果双方未达成一致,将以劳动者书面通知满三十天后的次日为劳动关系解除的日期,在该日期之前,属于劳动关系存续期,企业无权要求劳动者立即走人。

  

(2)法律规定劳动者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即可解除劳动关系但是不是一定要求做满一个月,主动权在企业,这一个月主要是方便企业交接工作,安排新人接替,所以具体哪天可以放人,由用人单位确定。如用人单位认为有必要,可以再把三十天内的任何一天作为劳动者的最后工作日。

  

关于这种说法,有真实的案例:(2017)粤01民终18980号“增城市增豪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与李江波劳动争议”。

  

在案件中,李江波于2016年6月24日提前一个月申请离职,离职申请单上注明离职日期为2016年7月31日,按理工作期间应最少于7月23日才终止,但公司在2016年7月8日通知李江波离职并办理离职手续。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该条是关于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程序的规定,法律从保护劳动者权益出发,赋予劳动者单方无因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即劳动者在行使单方解除权时,不需要证明用人单位存在过错,但劳动者在行使解除劳动合同权利的同时必须遵守法定的程序,即履行“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义务,以便用人单位有充分的时间弥补由于劳动者辞职而造成的岗位空缺。该条及现有的法律法规并未规定用人单位必须等到劳动者通知辞职三十天以后才能同意劳动者离职。本案中,李江波虽拟定了离职的时间为2016年7月31日,增豪公司根据其工作需要,于2016年7月8日通知李江波离职并办理离职手续,属于增豪公司的用工自主权。李江波主张其于2016年6月24日提出辞职申请,其工作期间最少于7月23日才终止,从而认为增豪公司于2016年7月8日通知其离职系非法解除劳动关系,依据不充分,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用人单位在劳动者提出离职后,是否可以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在实际的操作中,各地存在一定的差别。作为劳动者来说,遇到这样的问题,最好是和用人单位协商确定。通常来说,在提出离职时,都是有了充分的准备,用人单位提前终止合同,是因为打乱了自己的计划、少了一个月的收入、或者是觉得单位不尊重自己,有这样的想法是正常的,但在维护自己的权益时,不是事事动不动都要去仲裁、诉讼,可以寻找更为温和的方式去解决,将事情对自己的影响降到最低。

  

四、员工可以在离职当天要求公司一次性将工资结算清楚吗

1、从人的方面而言,职工在离职当日规定企业一次性将工资结算清晰,这一规定也是合理合法,终究劳务关系已经消除了,没必要还托着。但倘若从客观性现实的视角,离职当日就结算工资,会遭受实际情况的危害,造成没法当日可以结算完。一是假如公司规模大,每一次离职总数多,难以在离职当日就能将出勤和工资核查测算清晰;二是如果有销售业绩抽成奖励金的职位,很难在当日将这一部分测算清晰。

  

2、因而有一些城市要求在离职后的三日后结算完工资,也是有的城市要求在离职后的5日内结算完工资。我觉得在一周内结算完工资,也可以了解,终究这也是一个劳动量。职工离职以后肯定是想第一时间就结算清薪酬的,可是一般企业层面很有可能难以保证当日结清。假如关联到业绩考核抽成当日结算较为不便,并且职工比较多的企业一般也做不到当日结清。

  

3、法律法规上的要求是劳动合同解除的,用人单位要在工作消除的情况下一次性结清工资,因此用人单位都规定离职申请办理要提早15天或是30天明确提出,在这个时间段内就能够将职工的工资结算清晰,分配好工作岗位的工作交接等。自然企业不一样规定也是不一样的,例如在企业食宿就更不便一点了,要考虑居住和吃吃喝喝的花销。并且离职企业一般会与其它职工一起发工资的日期。

  

4、假如这一月离职,工资是到下一个月和别的职工一起派发。因此当日结清的情形非常少,但是也不必担心,假如用人单位推迟迟迟不结清可以根据法律法规来开展诉讼。现阶段努力做到离职当日就能一次性将工资结算清晰,几乎是不太可能的,不论是客观原因,或是企业主观原因。因而,一般只需能在一周内结算清晰,实际上还可以接纳。

员工离职要求当天发完工资(员工离职要求当天发完工资合理吗)


复制成功